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37號聲請人 盧峻彬 相對人揚霸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仲裁判斷內容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伍拾元之仲裁判斷主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4日經新北市政府就雙方之勞資爭議進行仲裁,依仲裁判斷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6,750元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勞資爭議仲裁人仲裁成立,仲裁判斷主文為:「一、資方應給付勞方新台幣參萬陸仟柒佰伍拾元。二、勞方其餘請求駁回。」,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1份在卷可稽。惟相對人未依仲裁判斷內容履行,相對人尚有原領工資補償36,400元,及勞方支出之醫療費用350元未給付等情,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雅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