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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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告 沈金發

被告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涉訟,而被告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之1,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頁),且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時亦自承勞務提供地為桃園市,同意移轉管轄至桃園地院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從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原告勞務提供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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