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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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500號
債 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代 理 人 汪家煦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ALMANOCHE,FLORDELIZAMANCO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ALMANOCHE,FLORDELIZAMANCO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東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