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65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53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送達代收人  楊尚諭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張志全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葉作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