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150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50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下午2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 官張桂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