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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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聲請人錦勝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宇笙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台端釋明支票受款人是否為「霈紳企業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