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95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複代理人 黃鴻圖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住居所「住台北市○○○路○段○○○號5樓之4」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路○○○○號20樓之2」。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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