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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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00六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祐弘(即林宇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四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祐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六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