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93號上訴人 呂文仁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凱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叁仟叁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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