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至軒(原名:林昆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161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5215號、102年度偵字第5583號、第7582號、第7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蘇雅慧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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