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債權人 卓建仁 債務人米得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2年10月7日│150,000元│102年10月7日│HN0000000│├──┼─────────┼───────────┼───────────┼───────────┤│002│102年11月7日│150,000元│102年11月7日│HN0000000│├──┼─────────┼───────────┼───────────┼───────────┤│003│102年12月7日│150,000元│102年12月9日│H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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