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