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丙○○原告乙○○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丁○○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