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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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0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返還停車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