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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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明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明松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明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9日│100年7月10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同左│桃園地檢101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3639││度偵緝字第167│││號││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同左│101年度審易字││││第2461號││第489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21日│同左│101年5月25日│││日期││││├───┼──┼───────┼───────┼───────┤││法院│桃園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同左│101年度審易字││判決││第2461號││第489號││├──┼───────┼───────┼───────┤││日期│100年12月21日│同左│101年6月2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1條第1│││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項第2款、第3款│├──────┼───────┴───────┼───────┤│備註│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