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72號原告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李OO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黃OO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E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F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G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H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I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J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K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L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M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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