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8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伯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生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本訴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及反訴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6日106年度訴字第8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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