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5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志文
鄭仕捷 鄭凱凌 楊姿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 何玉蓮 等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45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因本件原判決第1項係禁止上訴人繼續產生噪音(就上訴人所在桃園市○○區○○路○○○號3樓建物應自晚上10時起至翌日上午7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42分貝噪音侵入被上訴人何玉蓮所有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4樓建物內部分),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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