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90號聲請人 邱至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榮德 、 蘇馬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相對人蘇榮德、蘇馬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