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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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83號

原告 劉慧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蕭榮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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