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號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裕群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4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程美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號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裕群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4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