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4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姚兆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姚少豐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2日止累計120,283元正未給付,其中103,134元為消費款;17,14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4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姚兆豐(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3134│名:姚少豐│3月13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