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良
林建宏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74號、第3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志良、林建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