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曾惠美曾虹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秀 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00○號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上開建號建物及其坐落基地即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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