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謝瑞嬌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被告 謝益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3萬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張智揚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公館鄉新岡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250-39地號土地105.741萬5,000元1/279萬3,050元223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28萬3,000元1/214萬1,500元合計93萬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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