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9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9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秀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6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秀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賭單陸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鄭秀粉於各期六合彩開獎前多次供人簽賭之行為,無非皆欲達當期最終之六合彩賭博營利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一個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每期六合彩開獎前,被告接受賭客簽賭下注之各個舉動,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接續行為,評價屬於一行為,附此敘明。
三、扣案六合彩簽賭單6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可資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聲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容有誤會。又被告於警詢中自承:伊自民國107年11月3日經營地下簽賭站至今約獲利新臺幣(下同)6000元左右等語(參107年度速偵字第6957號偵查卷第7頁),此部分性質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6957號被告鄭秀粉女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2樓之9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秀粉前於民國105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中簡字第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營利,並基於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自107年11月3日至同年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號之福星公園,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局,聚集不特定多數成年人,以現場下注簽選號碼,與其等相互賭博財物。其賭法為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之號碼對獎,號碼由01至49號,參賭者得任意簽選2至4個號碼及特別號,並向鄭秀粉簽注,每注為新臺幣(下同)50元至200元不等,賭客簽中2星、3星、特別號者,分別可得20倍、25倍、10倍之金額;未簽中者之下注賭金悉歸與鄭秀粉所有。嗣於同年月6日13時許,經警接獲民眾檢舉,前往上址處理,當場扣得簽賭單6張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秀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簽賭單6張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包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參照)。從而,被告自107年11月3日至同年月6日止,經營香港六合彩,以從中牟利之行為,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集合犯」,僅成立1罪。另被告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聚集多數人賭博及參與對賭等行為,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上開扣案之簽賭單6張,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檢察官陳燕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同法第268條後段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