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高李美麗 被告 高義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
1年度司執字第33778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查上開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971,060元,執行標的為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765地號及1075地號等三筆土地,該不動產經鑑定結果,其價值分別為1,565,200元、314,000元及3,091,500元,高於被告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1,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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