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 張盛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月2日屆滿(109年2月29日、同年3月1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3月2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振台企業社│華泰商業│108年10月│25,935元│AB0000000│││ 王泳振 │銀行新店│31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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