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瀚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瀚升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3月及有期徒刑7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瀚升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3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2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1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更字第1952號送監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為105年6月17日,執畢日期為106年1月15日(第1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15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字第13962號接續第1案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為106年1月16日,執畢日期為106年4月15日(第2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3月2日以106年度執字第3537號接續第2案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為106年4月16日,執畢日期為106年8月15日(第3案);目前累進縮刑18日,預計縮刑期滿日為106年7月28日;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依聲請意旨及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311號函暨隨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及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均僅為受刑人上開第
1、2案,而未及於受刑人接續執行之第3案,顯與受刑人執行現狀不符,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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