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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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5號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繳納離婚部份之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但未繳納請求損害賠償部份之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損害賠償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