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職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所為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八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八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暨理由欄關於上訴人「 葉亦青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八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暨理由欄關於上訴人姓名之記載,係文字誤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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