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羅國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逸嫻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