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8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88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   告  歐陽雯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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