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 張佳綺 被告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日超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陳雲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