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陳家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惠敏┌─────────────────────────────────────┐│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陳家楹│華南銀行雙│104年11月15│21,840元│LD0000000│││││和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