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許麗雲 被告 陳威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0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一案,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02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春梅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