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莊溢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莊溢民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13日止累計152,330元正未給付,其中145,554元為本金;4,983元為利息;1,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莊溢民於民國107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13日止累計129,294元正未給付,其中123,032元為本金;4,96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莊溢民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13日止累計124,839元正未給付,其中118,707元為本金;4,83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民國109年1月14日│清償日│按年利率12.68%│││145554元│││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民國109年1月14日│清償日│按年利率14.87%│││123032元│││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民國109年1月14日│清償日│按年利率15.06%│││118707元│││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