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正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正鑫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三第6至8列之「另又於102年11月18日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本署以103年度毒偵字第
2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屬誤載,應予刪除)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事證,受刑人確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及「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
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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