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債權人 張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明松 即信誠工程行、 王嘉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誠工程行」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支票行使追索權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算,請分別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明松、王嘉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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