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林世傑 被告 蔡福田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偽造私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福田涉犯之偽造私文書案件,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判決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李昇蓉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