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53號聲請人 童意惠 相對人 張得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探視方式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事件,現由鈞院以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39號審理中。而聲請人因無資力,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聲請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2年5月27日中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核列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函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案件概述單、審查表、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各1份為證(均為影本),核與所述,尚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本件聲請,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