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528號債權人 江志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峻榮 即全信車業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於民國110年5月18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110年5月21日由郵政人員轉交債權人住所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至遲於110年5月31日即已發生送達效力。惟債權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且經承辦司法事務官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之結果,姓名為林峻榮者人數眾多,且無設籍於債權人所陳報之「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址者,故承辦司法事務官尚無從僅依債權人提供之姓名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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