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佩君 代理人 黃文章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⒈岡山郵局、中國信託銀行永康分行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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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舊版為紅色)正本。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陳報國泰人壽保單兩份,保單帳戶價值分
別為284,513元、34,280元,並提出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為證,惟聲請更生程序之聲請狀,未將保單價值列入聲請人之財產,應說明是否已處分該保單及如何處分?若未處分,應提出最新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⒌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朝雲泌尿科診所?如是,請提出最新每月薪
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如否,應釋明目前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⒍聲請人曾於調解程序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應說明聲請人及
配偶子女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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