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544號
原   告 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榮裕
訴訟代理人  鐘意雱
被   告  廖怡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摩天31社區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14樓之9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房屋
每坪管理費新台幣(下同)50元管理費。詎被告自民國(以
下同)100年7月起至102年2月止,共積欠管理費17,034元,
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0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7月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謄本、
催收函、存證信函及回執、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規約、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
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
繕本寄存送達翌日起即102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違約金部分,則非規約所約定,亦無法律依據,洵非有據
,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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