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新竹市攤販協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玖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萬壹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萬壹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