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719號聲請人 邱秋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兄弟姐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又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同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甲○○之生母雖為 劉彭 阿滿,與被繼承人之生母為同一人,然聲請人之戶籍資料上有養母 黃邱連妹 登載,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基此,足認聲請人顯已由黃邱連妹收養,則其與被繼承人生母間之權利義務停止,故依上開說明,聲請人顯非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