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8號聲請人卡爾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佩娟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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