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920號聲請人 劉義雄 相對人 王茂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茂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王茂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