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債務人 張瑞成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哲明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壹拾陸元,自本支付令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兩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逾期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期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上開金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