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58號原告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麟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林育宏 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657,599元及其利息,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7,599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16,9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婕妤